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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搭建“澳汇国际”黑平台,短短2个月齐归案,法律红线碰不得!

来源: Fazzaco
从人人眼红的“好项目”到锒铛入狱,只用了短短2个月!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澳汇国际”一案12名被告人被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终审判决。其中,“澳汇国际”的组织者邓某某和齐某某均犯诈骗罪,且是集团的首要份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0年;其他从犯,也各自获得不同程度的刑罚。​
案件发生期间,来报案的被害人多达102名,报案共涉诈骗资金为320.28万元。​
“澳汇国际”到底给被害人灌了什么“迷魂汤”,才让网络两端各不相识的人慷慨将积蓄转入他们的黑平台呢?​
案情简介:2个月,1078位受害人,诈骗566.99万元​
“澳汇国际”诞生于一场阴谋。​
事件伊始,邓某某和齐某某一起商量赚钱的门道。邓某某说自己一直在做股票转让等金融项目,邀请齐某某和他一起利用虚拟网络平台来赚钱,两人一拍即合。就在网上找到了一个专门设计金融操作平台的机构,也就是“澳汇国际”。之后,两人开始分工合作,邓某某主要负责与“澳汇国际”后台联系,齐某某负责人员招募。​
不久,一个可以为注册用户提供购买货币交易、黄金和比特币涨跌的投资平台“澳汇国际”开始出现在很多微信群的广告中,里面还夹杂着很多“盈利截图”以及“澳汇国际经纪人”的投资介绍:“货币交易理财全天24小时可交易,让你轻松赚美金”;“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出货币交易平台的漏洞,知道平台产品在某一时间的涨跌”;“投资100-20000美金,每天盈利高达百分之三十至五十,随时都能提现”等等。
​​实际上,“澳汇国际经纪人”都是齐某某招聘来的业务员,而发广告的话术也是齐某某设计好的“诈骗剧本”,以此来诱骗被害人将资金存入邓某某所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此外,诈骗集团内还有专门的改单员在后台控制和修改虚拟产品的涨跌,从而让小额试水的“投资者”盈利,等他们大资金投入后,再以人为制造亏损的形式来非法侵占他人资金。
​两个月后,虚假“澳汇国际”相关作案人员被逮捕时,警察在案犯电脑的“澳汇国际”平台交易记录中,发现“经纪人”账号126个,诈骗被害人1078人,总诈骗金额高达566.99万元。
​律师说法: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本案一审结束后,邓某某和齐某某都以不是诈骗集团首要份子为理由进行上诉。那么,法律是如何鉴定犯罪团伙人员之间的主、从犯关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而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本案中,邓某某购买了虚假投资网络平台,并提供银行卡、招募改单人员、提现人员,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
​齐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招募他人担任窝点负责人进行犯罪活动,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刑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案件思考:谨慎在社交网络上来路不明的平台上投资
​虚假澳汇国际诈骗案让人细思极恐:一则仅仅2个来月的时间,这个诈骗集团就已经让1078位受害者损失了566.99万,如果警察没能及时侦查并逮捕,那后果不堪设想;另外,诈骗集团内是一帮乌合之众但又不完全是,因为他们有组织、有策划。
​关于第一“恐”:从大方向来说,是因为近些年来人们富裕起来了,手里有余钱,再加上感触明显的通货膨胀,大家都想找到一个“钱生钱”的法子。这些“热钱”之前涌入房地产市场,但现在楼市管控、A股不牛,便给了狡诈的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对于第二“恐”:关注FX110网的人一定会发现,虽然犯罪集团有策划,但其实都是常见的诈骗手法:以高回报诱人,以前期盈利使人信任,并没有多高明。只要人们在投资时保持理智,不盲目听信陌生人的“高回报”允诺,就不容易入套。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电信和网络已然成为犯罪分子的活跃场所,诸如微信群一类的社交平台,网络是唯一连接,即便视频与全网查询,也不一定能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此时,对于涉及金钱利益的投资项目,需要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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