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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C新规!客户查阅交易文件有最短期限限制

来源: Fazzaco Editors, Regulation 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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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已发布有关通过中介机构网站向客户提供贸易文件的最新指南,全文如下:

本通函旨在提供最新指引,阐述中介人可如何以让客户透过其网站取览的方式向客户提供指明文件(取览服务),藉以遵从《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成交单据规则》)。​

证监会重申其早前于2010年7月28日发出的通函(《2010年通函》)内所说明的政策立场,认为只要(a) 中介人已就这种获提供文件的方式,向客户取得明确和可予撤销的同意,及 (b) 设有足够的营运保障措施,以确保给予客户足够通知,和让客户有充分机会取览文件,则就《成交单据规则》第17条的目的而言,取览服务是可以接受的。 

本通函附件所载的最新指引(除其他事项外)旨在:

引入可向新客户及现有客户就取览服务取得同意的新方法;

提供有关披露取览安排的进一步指引,以协助客户给予知情同意;

澄清除了电邮外,可用于通知客户已于网站登载交易文件的其他有效的电子通讯形式;及

就登载的户口月结单及其他交易文件可供网上检索的最短期限,分别延长至两年及三个月。

现时为遵从《成交单据规则》的目的而提供取览服务的中介人应于本通函日期起计一年内,令其所登载的交易文件可供网上检索的最短期限与本通函附件第15段规定的最短期限保持一致。

本通函连同其为确保使用取览服务以遵从《成交单据规则》是可予接受而应采取的营运保障措施的最新一览表,已取代《2010年通函》及其附件。  

如对本通函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231 1696与陆燕梅女士联络,或联络负责的个案主任。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中介机构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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