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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提议对“合格投资者”的定义进行修订

来源: FinanceFeeds
该提案概述了个人有资格参与美国私人资本市场的其他方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议对合格投资者的定义进行修订,这是对谁有资格参与美国私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测试之一。
对经认可的投资者定义的拟议修订将根据其专业知识、经验或证书来增加自然人的新类别。该提案还将增加新的实体类别,包括拥有超过500万美元投资的任何实体的“catch-all”类别。特别是,对经认可的投资者定义的拟议修订将:
  • 在定义中增加新的类别,以允许自然人根据某些专业证书和名称(例如7、65或82系列牌照或经认可的教育机构颁发的其他证书)有资格成为合格的投资者;
  • 关于对私人基金的投资,根据个人作为基金“知识型雇员”的身份增加一个新类别;
  • 将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投资顾问和农村商业投资公司(RBIC)添加到当前可能有资格成为合格投资者的实体列表中;
  • 根据《投资公司法》第2a51-1(b)条的规定,为拥有“投资”的任何实体(包括印度部落)增加一个新类别,该实体的类别不超过500万美元,并且该类别并非为投资于特定目的而成立提供的证券;
  • 根据《投资顾问法》的定义,增加管理着至少500万美元资产的“家族办公室”及其“家族客户”;和
  • 在认可的投资者定义中添加“配偶等效项”一词,以便配偶等效项可以汇集其资金以达到合格的合格投资者的目的。
如果规则144A中符合条件的机构购买者定义的拟议修正案将使有限责任公司和RBIC增加符合条件的合格机构购买者身份的实体类型,只要它们满足定义中所拥有的1亿美元证券和投资门槛。
该提案还将引入“catch-all”的类别,该类别将允许根据规则501(a)获得合格机构买主定义中尚未包括的实体类型的机构认可投资者,在他们满足$ 100万美元的条件时成为合格机构买主。
SEC的提案将接受60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期。如需提交评论,必须使用SEC的网页提交表格或将电子邮件发送至rule-comments@sec.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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