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更新对银行基金股权投资的规定
来源: Fazzaco Editors, Regulation Asia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正就《银行(资本)规则》的全套修订草案进行咨询,以落实《巴塞尔协议III》标准中关于银行对基金进行股权投资的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标准列出了三种方法来处理银行账户中所持有的基金股权投资,它们的风险敏感性和保守性各不相同,分别是“透视法”(LTA)、“授权法”(MBA)和“回顾法”(FBA)。
LTA要求银行实体确定其基金投资的风险权重,就好像银行实体直接持有基金资产一样。这是最细粒度和最敏感风险的方法。第二种方法,即MBA,提供了一种计算监管资本的方法,该方法可在不满足适用LTA的条件时使用。如果LTA和MBA都不可行,则要求银行采用FBA。FBA将银行在基金中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定为1,250%。
视咨询结果及后续制定规则的立法程序而定,金管局的目标是在2021年底前实施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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