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修订上市规则,8月5日起生效

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联交所”)刊发资料文件,概述为因应证监会的《操守准则》内有关参与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发行人及中介人的新操守规定而对《上市规则》作出的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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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对簿记建档、定价、分配和配售活动有关的行为守则进行修改,于2021年10月最终确定,同年11月5日在宪报刊登。
新规将于今年8月5日起生效。
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包括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售时须在递交上市申请后两个星期内委聘整体协调人。
如属主板首次公开发售,则必须在递交上市申请前不少于两个月委任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其必须与独立保荐人属同一法律实体或同一公司集团,两者的委任亦必须同时作出。
新申请人必须在递交上市申请及登载申请版本当日在联交所网站刊发公告(「整体协调人公告」),列出所有获委任的整体协调人的名称。日后每次再委任多一名整体协调人又或每次终止委聘原有的整体协调人,新申请人须再刊发另一份整体协调人公告。
首次公开发售申请人须协助中介人识别哪些人士在股权分配上按《上市规则》规定须受限制或须获得联交所事先同意;及披露及汇报规定,例如将向每名整体协调人支付的定额费用;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总费用及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定额与酌情费用的比例。
联交所也在一系列常见问题解答中列出了新主板上市申请人的过渡安排。
来源:Regulation 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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