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巨擘大行其道,监管到底该如何应对?

全球科技巨擘正在努力理解并适应欧盟的《数字服务法案》。与此同时,英国的通讯和电信监管机构也对云服务、通讯应用和智能设备市场展开了调查,旨在评估亚马逊、微软和谷歌在市场竞争和创新方面是否存在垄断限制行为。这些公司在其它地区也面临着诉讼或调查。由此看来,关于是否应该实施更严格监管的争论似乎已经结束,现在,焦点已转至应该如何最有效地实施这些监管。Spectrum Markets营销主管Martina Hoffard对于反垄断法在解决垄断问题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深入探讨。

(Spectrum Markets营销主管Martina Hoffard)
欧洲《数字服务法案》一揽子计划
英国对云服务、通讯应用和智能设备市场的调查与欧盟的监管调查有几个方面的不同。首先,英国监管机构执行的只是一个调查,而欧洲《数字服务法案》一揽子计划中的《数字市场法案》(DMA)和《数字服务法案》(DSA)已被27个欧洲国家采用,有法律效力。此外,从表面上看,英国调查的唯一焦点似乎在于涉嫌垄断的科技巨头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竞争法的行为。
然而,再看看英国通讯管理局(Ofcom)的角色作用。该机构没有(或尚未)获得与数字市场相关的所有相关方面(如消费者保护)的全面监管权力。毫无疑问,英国将制定和应用一个全面的治理框架来解决相关的竞争、消费者保护和市场运行方面的问题。但在引入诸如《数字服务法案》一揽子计划、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iCA、分布式账本技术(DLT)试点制度或数字运营弹性法案DORA等法律框架后,欧盟似乎确实在现代行业监管方面处于了领先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欧盟意识到,在新技术领域制定的简明规则同样适用于更广泛的经济领域,可以让全球化为欧盟自身的利益所利用。
欧盟政策制定的另一个主要推动力是其对消费者保护的高度重视。虽然这并没什么问题,但未来的监管需要权衡合适的法律标准、目标的适当性以及执行的适当性。因此,像中央银行这样的监管机构需要进行不断的标准设置和调整、控制和干预等看似无休止的循环操作。
美国对科技巨擘的监管
在这些大型科技公司的本国市场上,美国传统的监管政策可以说在规则细节上不够详细,但在严重违规行为发生时重拳出击。当相关行业或产品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时,这种监管方式可能是合适的,但在快速变化的技术环境中,还想要以此遏制复杂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任何类型的风险,那这种方式就不够用了。
限制及消费者保护
撇开强有力的执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作用(例如会产生过多的集体诉讼案件)的事实不谈,科技行业的创新速度之快让监管机构很难确定应该什么时候、对哪些行为、程序或技术进行限制。当一种产品或程序获准运营却还是发生了事故时,事情就变得更复杂了。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必须确定该产品是否没有按照规定功能运行,是否存在人为错误,是否一开始就不应该予以批准,等等。
当然,我们讨论的大多数案例都不会以物质损失告终,而必须根据它们可能对零售客户利益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以亚马逊、谷歌、Facebook或微软为例,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看,我们有数百个角度可以这些公司进行评估,从消费者保护相关方面也有很多评估角度。举例来说,我们都知道刑事犯罪中协助和教唆行为的法律规定,但现在想想,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进行网暴,瑞然这已经属于刑事犯罪,但相关社媒平台的运营商是否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DSA,运营商在法律上有义务,这当然是一个可喜的发展趋势,但欧盟光在立法上明确这一责任问题就花了很长时间。制定法律是一回事,而有效识别这种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则是另一回事,更不用说从一开始就阻止这种事情的发生了。如果社媒平台运营商要承担责任,那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呢?技术越进步,权利方面也会越来越相关。别忘了,这不仅仅是一个消费者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是一个市场竞争的问题。
文中提到的三家科技公司现在已然成为了重要的金融服务提供商。虽然金融服务业受到格监管,但这些集团是否接受过像银行那样的监管审查呢?名人或金融界红人在社媒上为金融产品进行又有什么样的责任呢?即便在并购这一看似反垄断的领域,技术的发展也改变了它们的游戏规则。曾经,通过参考市场份额来评估潜在的主导地位相对而言可能很简单,但在今天的技术环境下,这种评估方式就不那么受用了。
行业之间有时难以正确地划分明确界限。有时,两家主导企业的垂直业务整合并不会显著提高他们整合的新业务在任何一个领域的主导地位。有时,监管行动可能会间接导致涉及多个管理机构或多个国家法规的平等应用方面的后续问题。
对于不公平或误导性广告的监督以及对收购控制的监管,同样也适用于其它不当行为。技术进步不仅会让发现潜在的不当行为变得更加困难,而且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对某种做法是否构成不当行为的这一问题的回答。在监管当局确信某个企业或组织存在某种不当行为,提供证据又变成了另一个难题。正如实际案例所示,这会让调查变得格外漫长。一旦监管部门对某一行为作出某种决定,那它可能会在数年的诉讼争论中焦头烂额。
向金融业学习
DSA是监管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因为它提高了数字服务领域对消费者和竞争的透明性、安全性和公平性,实际上解决了该行业监管的关键原则问题。监管的一个关键方面当然是当局应该如何有效地执行这些原则。如果我们从金融服务监管中得出过教训,那其中一个教训肯定是:要实施时要对技术标准、报告和发布计划进行适当的组合,以及进行非常重要的永久性行业交流。
报告和发布计划听起来可能微不足道,在许多相关信息是定性而非定量的情况下,要适当地识别相关风险所必须监测的关键指标并不容易。这就让信息标准化变得很困难。此外,报告机制本身必须实现自动化,以便通过API提交给监管当局,这不仅会提高海量数据的可分析性,还会为监管机构提供更清晰的全行业图景。后面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能让监管机构识别行业趋势或发展模式,从而在不良算法行为、网络攻击或非法操作方面的监管带来裨益。
与行业合作
在数字服务领域实施监管,需要建立专家组来协助设计监管流程,并在早期阶段确定行业方向。在金融服务行业中,监管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视为是一种不必要的负担,因为有很长一段时间业内并没有发生过严重的问题。企业的业务和合规部门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紧密合作,更不用说它们与监管机构的合作了。直到后来发生了一场严重的危机,人们这才意识到,清晰一致的监管规则是必要的。要知道,在最坏的情况出现之前,监管机构并没有能力应对危机,更不用说是预防危机了。这些监管机构当时并不具备相关技能和专业人士,也没有可以支撑他们行为的法律基础。
在金融领域,建立一套全新的咨询立法流程和为金融产品和证券的发行、交易、处理和报告创建一个全新的监管框架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同样的,想要在这一数字技术领域实施一种类似的、完整的、可严格执行的监管框架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而极短的创新周期又让这一挑战变得更加困难。在这种背景下,考虑到许多大型科技公司活跃在多个行业(有时也包括金融服务领域),采取一种略有不同的监管方式可能更加明智。事实上,一家大型科技公司可能活跃于各种受监管或不受监管的领域,而它在受监管领域的业务可能并不占主导地位。它的系统重要性可能源于其服务之间的互联性,以及其规模和在舆论制造或游说方面的能力,或其作为雇主、纳税人等产生的整体影响力。政策制定者应该在为大型科技集团制定规则时考虑到这些因素,将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监管制度进行适当整合,并确保它们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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