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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刊发《上市规则》谘询总结及有关上市文件披露及持续责任的指引

来源: Regulation Asia Manesh Samtani, Regulation 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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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近日刊发有关其检讨及提升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上市制度建议的谘询总结(注1)。
香港交易所亦刊发《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有关上市文件披露及持续责任的指引(指引)。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今次的谘询得到非常正面的回应,我们也很高兴可宣布提升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上市制度的措施。有关措施力求在维持有效而合适的上市平台促进香港债券市场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兼顾对投资者的保障。非常感谢所有在谘询过程中提出意见的人士。”
​
谘询总结
联交所共接获22份来自广泛类别回应人士的回应意见。有关提升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上市制度(专业债务制度)的谘询建议得到广泛支持。联交所因应市场回应而对谘询建议作修订后实行。有关改变将于2020年11月1日生效。
相关《上市规则》的主要改变包括:
  • 发行人最低资产净值的规定由1亿元提高至10亿元;
  • 增设最低发行金额1亿元的规定;
  • 发行人须在上市文件明确指出其债券在香港的目标投资者市场仅限于专业投资者;
  • 发行人须于上市当日在联交所网站刊发其上市文件;及
  • 对《上市规则》进行其他修订,提高对发行人及担保人持续责任的监督。
    ​
指引
《《上市规则》第三十七章 ─ 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下有关上市文件披露及持续责任指引》就有关专业债务制度下的上市文件披露及持续责任提供指引。指引并非详细无遗或规范性地列出上市文件应有披露的水平或种类。发行人切记其有责任确保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符合投资者一般期望,可供投资者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我们相信刊发指引可提升市场披露质素及一致性,并提醒发行人有关其于专业债务制度下的持续责任。”
指引包含:
  • 关于发行人在准备上市文件时须谨记的考虑因素的一般指引;
  • 关于若干类型债券特点的特定披露指引;及
  • 关于专业债务制度下持续责任的一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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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谘询文件》于2019年12月6日刊发。谘询期于2020年2月7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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