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Fazzaco到桌面

添加Fazzaco到桌面

下次可从电脑桌面直接访问Fazzaco

立即添加
简体中文

最新!曾泠樨否认两项妨碍证监会搜查行动的控罪

来源: SFC

abf1cf4da33a16baf41ad15d2b3068a.jpeg

曾泠樨(女)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否认两项妨碍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雇员执行搜查令的控罪。证监会雇员于2020年5月在某办事处执行该搜查令,以调查一宗有关某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能涉及市场操纵行为的案件。

审讯将于2021年2月1日展开,为期两天。

曾获准以100000元保释外出。此外,她须在离港前至少24小时事先通知证监会及向其提供详细行程连同外游期间下榻处的地址,并须在有关地址及联络资料更改后48小时内知会证监会。

案件背景

根据证监会于今年8月20日发布的新闻稿,该机构已在东区裁判法院对曾泠樨展开刑事法律程序,指她在2020年5月的某项搜查行动中,妨碍证监会的雇员执行搜查令及行使《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下的权力(注1及2)。

上述搜查令在某办事处执行,与一项就某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能涉及市场操纵行为的调查有关。

备注:

1、根据该条例第382条,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妨碍任何指明人士执行该条例授予的职能,即属犯罪。根据该条例,指明人士包括证监会及其雇员或根据第182(1)条获委任调查任何事宜的人。

2、该条例第191(2)(a)条指,根据第191(1)条发出的搜令所指明的人或所授权的警务人员或其他人,可要求身处在搜令指明的处所内而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在与正在或曾经在该处所经营的业务有关连的情况下受雇的人,交出该人所管有而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可要求交出的任何纪录或文件,以供查验。根据第191(6)(b)条,任何人妨碍他人行使第(2)款授予的权力,即属犯罪。

创建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