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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性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官方解读来了!

来源: Bitcoin.com Kevin Helms
北京仲裁委员会上周四发表了一篇关于比特币法律性质的文章。该文章是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经济学家王谨撰写。文章伊始,王谨就表示:“在实践中,争议解决机构对比特币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下的法律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差异”,这一点从涉及比特币的众多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就可以看出来。
王谨表示,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制政策主要包括2013年12月3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017年9月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他解释称,《通知》和《公告》体现了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制态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
(2)​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王谨强调,国家不承认比特币“虚拟货币”的身份,但是认可其为一种“虚拟商品”。
(3)国家禁止从事的与比特币相关的活动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王谨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综上,国家并不禁止比特币以虚拟商品的身份从事的活动。
他澄清称,禁令是为了禁止比特币以法定货币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上述第3款规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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