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AMAC)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该指引旨在完善声誉风险监测、评估、应对处置等机制,明确行业协作及自律管理措施。
该指引明确定义,声誉风险是指因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行为、言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投资者及社会舆论对基金管理公司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于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培育员工声誉风险意识,并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防范和控制声誉风险,妥善处置声誉事件。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责任和义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由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
该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置或指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善于沟通,并熟悉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具有突发事件处置经验。
AMAC在去年8月发布的指引草案中已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有义务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变动纳入声誉风险考虑范围。
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发生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应对措施及处理结果。有关声誉风险事件及其处理方式的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
AMAC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管理声誉风险的要求也适用于外包、借调等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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