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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处理债券纠纷指南了解一下!

来源: Regulation Asia Editors, Regulation Asia
在涉及违反合同、欺诈或虚假陈述的纠纷中,发行人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债券持有人的损失负责。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新文件,规定了可用于处理债券纠纷(例如由违约、破产或欺诈引起的纠纷)的法律机制。
该文件旨在为确保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提供一条途径,其中包括法院官员、中国人民银行(PBOC)、中国证监会(CSRC)、国家发改委和其他政府机构。
该文件强调了债券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责任,以确保遵守相关规则并且不违反法律。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中介机构之类的信托管理人也有义务。
在债券纠纷中,特别是在涉及大量投资者或复杂的发行和交易方法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会议应作为讨论平台,使受托人和其他债券代表可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组、和解、清算及其他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被认为是合法的,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但是,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持有人应避免在此类决议中投票。
文件中称,在有必要通过诉讼进行强制重组或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如果债券持有人共同提起诉讼,他们将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这也提高了案件处理效率并节省了司法资源。但是,债券持有人也可以单独参加民事诉讼。
通常,除非在债券发行文件或受托管理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诉讼应在具有发行人所在地管辖权的法院进行。
在涉及违约、欺诈或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发行人、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受托人将对债券持有人承担损失责任。
如果发现承销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故意或由于尽职调查失败而助长了欺诈或虚假陈述或披露,也可能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可在此处获得 。
中国证监会对此文件表示 ,将通过发布支持性规定,促进市场债券违约清算机制建设,与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
这个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规则建立处理公司债券违约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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